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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嫌伙食难吃敬老院内自杀 家属起诉索赔被驳回!
2022-08-30

2017年10月,安徽芜湖一老人因不习惯敬老院饮食,服用杀虫药自杀。后家属以敬老院存在管理不当、非法经营等问题为由,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近日,芜湖市南陵县法院官网公开该案审理情况,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南陵县法院介绍,根据双方所提交证据,老人生前曾明确表达过不愿意继续居住在敬老院的意愿,但当敬老院通知其亲属来接回老人时,却遭到家属拒绝,甚至当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面对老人进行打骂。

老人服用杀虫剂自杀家属起诉敬老院

据南陵县法院介绍,2017年3月某日,老罗亲属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老罗送入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后经民政部门审批,某敬老院与老罗亲属、老罗所在村委会签订《入院协议》,老罗入院。

入住一段时间后,老罗不习惯敬老院饮食,便自行前往有关部门,要求重新安排。同天敬老院接到电话通知,并派人将老罗接回。自该日后,老罗开始不太愿意吃饭,并产生轻生的念头。此后,敬老院院长通知老罗亲属来敬老院,就老罗入院期间的表现及其不愿意继续住在敬老院且意图轻生的想法告知亲属,让其将老罗接回家。但老罗亲属不同意将其接回,其间老罗胞兄还曾打骂老罗。

10月13日白天,老罗自行外出,但随后就返回了敬老院。夜间查房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发现异常。次日早上,敬老院其他入住人员发现老罗疑似喝农药死亡,敬老院院长遂通知老罗亲属来到死亡现场。后现场有人报警,当地派出所出警后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老罗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显示:老罗系因服用杀虫双,引起多脏器功能障碍而死亡。其服用的农药杀虫双来源无法确定。经了解,敬老院系公办性质,已经设立多年,一直没有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之后,老罗亲属以敬老院管理不当和非法经营为由,将敬老院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敬老院赔偿其因老罗死亡引起的各项损失六十余万元。敬老院辩称,老罗的死亡是其自杀造成的,其对老罗自杀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老罗亲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拒绝将老人接回家家属曾动手殴打老人

近日,安徽芜湖南陵县人民法院公开此案审理结果,驳回老罗亲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老罗自杀身亡,确实令人痛心和惋惜。但谈及老罗为什么选择自杀,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来看,并不是敬老院管理不善或者是敬老院工作人员对其打骂引起,主要是因为老罗不习惯敬老院饮食不愿意继续住在敬老院,但该想法始终得不到实现导致。经调查,当敬老院通知亲属来将其接回居住时,其亲属不仅明确拒绝,还当着敬老院工作人员的面对其进行打骂,因而导致老罗事后选择自杀这种极端方式。

南陵县法院表示,根据民政部批准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敬老院需做到:“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该案中,敬老院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实行了值班制度,但不能证明对具有生活自理能力的老人“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也不能证明做到“与老人每天交谈15分钟以上,并作好谈话记录。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保持老人的自信状态。”因此,敬老院在管理或服务上确实存在瑕疵。但老罗的死亡不是该瑕疵引起的,而是老罗自行选择的结果,瑕疵与死亡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事发敬老院系公益机构老人入住未收费

至于家属提出的敬老院确实至今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系非法经营一事,法院表示,涉事敬老院系当地政府举办的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实际上已经得到了当地民政部门的许可;且敬老院也没有向入住人员收取费用以提供有偿服务;老罗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前亦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故不存在非法经营一说。

南陵县法院称,古人云:“天下至亲,不过兄弟。”《婚姻法》也有兄弟姐妹相互扶养的规定。该案中,老罗生前被其弟弟等亲属送到政府举办的敬老院进行集中供养,自杀身亡后,其亲属却以敬老院管理不当甚至非法经营为由要求敬老院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既违人之伦理,也与现今社会大力倡导的“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更有违法治精神。

敬老院对老罗的死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不是敬老院管理或服务上的瑕疵引起的,故对老罗亲属要求敬老院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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