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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食品及医疗的相关政策调整
2023-09-18

农业部网站消息,为了依法保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措施落实,农业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农业部决定:

一、对18部规章和4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二、对3部规章和36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宠物行业相关的政策调整,整理如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十七条。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将第四条修改为:“境外企业申请进口登记,由境外企业驻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或者委托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办理。”

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2014年1月13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1号公布)

删去第四条中的“年度备案和”。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9号公布,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02年3月19日农业部令第11号公布)

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和检验设备,其性能和主要技术参数应能保证生产和产品质量控制及实施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管理的需要。”

第六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和记录。”

第八十二条第七项修改为:“审核成品发放前批生产记录及本批产品上传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的电子追溯码信息与记录,决定成品发放。”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2002年10月31日农业部令第2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农业部制定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范本,作为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十八条中的“兽药标签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使用条形码”修改为“兽药标签或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电子追溯码以二维码标注”。

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兽药产品标签未按要求使用电子追溯码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处罚。”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1月15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公布)

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实施兽药电子追溯管理的相关设备。”

第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兽药产品追溯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兽药产品追溯记录。”

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将兽药入库的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修改为“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并将出库信息上传兽药产品追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