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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行长为什么要自曝潜规则了三十二名女下属?
2023-11-05

日前,网传正在接受纪律检查和监察调查的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顾国明,主动向组织靠拢,敢于向组织说实话,主动招供约32位女下属被自己潜规则!复旦大学校友会理事、上海复瑞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施力勤对此事的痛斥其实已经足够克制了。

顾国明为何要在“风流”之后再行此“禽兽”之举?其实顾某这种禽兽行径与卑劣心态在出事官员当中并不罕见,究其原因根本在于:

其一,无论多么牛逼的当事人,一旦“犯事”内心都容易极为焦虑、恐惧容易HOLD不住自己;而无论侦查犯罪还是查处违纪、违法都需要某种“信息不对称”乃至强大的心理的震慑力。

其二,当下办案过程中所特有的办案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甚至为破案、立功不惜冤枉他人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地现实存在。

其三,顾国民这种出事官员主动交待甚至渲染自己的某些“桃色事件”,无非是希望以此向组织表忠心、献忠诚,试图“避重就轻”。其实这既显惊慌更显下作,也不可能会有什么效果。侦查、调查人员会“任其表演”直至其心理崩溃。——对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这是完全必要的。

顺便提及一下:权柄之下何来所谓“两相情愿”?!无非权力逼奸或是权色交易而已。——如某著名漫画家的那幅著名的漫画:某官员下面坚挺着的,是象征着权柄的公章。

笔者以自身近三十年法律职业生涯所亲历和处理事件的经验,深感刑事律师最重要的不是法庭上的辩护而是帮助当事人事先做好“心理建设”,至少要避免“出事”后犯下三类致命的低级错误

附:

当事人心理建设问题研究

——“出事”后绝对不可犯三类致命的低级错误

无论多么牛逼的当事人,一旦“犯事”内心都容易极为焦虑、恐惧容易HOLD不住自己;而无论侦查犯罪还是查处违纪、违法都需要某种“信息不对称”乃至强大的心理的震慑力。另一方面,当下办案过程中所特有的办案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甚至为破案、立功不惜冤枉他人的情况还一定程度地现实存在。笔者以自身近三十年法律职业生涯所亲历和处理事件的经验,深感律师最重要的不是法庭上的辩护而是帮助当事人事先做好“心理建设”,至少要避免犯下以下三种错误:

一是心里想的跟嘴里讲的完全不是一码事,而记在笔录中的又是另一码事。

一旦被组织调查,无论是刑事侦查还是纪委监察,当事人往往本能地急于表白和证明自己的“无辜”。这样的情况下极易辞不达意,有时甚至会被有意无意地刻意曲解。

笔者曾接待一位担心自己被组织追究贪污或私分的当事人,他所希望表达的真实意思其实是自己如何与公司一班人如何一起在执行上级公司销售政策过程中,创造性地根据市场情况进行有效促销并享受公司奖励。但他在向律师陈述自己希望怎样跟组织“说清楚”时,表述出来的东西给人强烈的印象却是自己如何与下属商量通过稀缺商品的加价销售私自分利。这种情况下,就尤其需要律师帮助其理清思路和表述方式,避免因自身的辞不达意而无端招惹祸害。

至于被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强行要求必须承认某些可能并不存在的“事实”,这里面自保的方式和技巧也是很生动、复杂甚至特别凶险的。南昌大学原校长周某斌,就有过特别戏剧性地处理。

一是嘴里讲的跟人家掌握的完全不是一码事,甚至扯出其他更恶心的事情。

当事人犯事后,往往希望“避重就轻”。比如出事官员很多都喜欢主动交待甚至渲染自己的某些“桃色事件”,既显惊慌更显下作,往往也不会有什么效果。侦查、调查人员也会“任其表演”直至其心理崩溃。对于惩治腐败、打击犯罪,这是完全必要的。

但当事人有的时候扯出自己其他的事情,也是一种无端招惹祸害。比如某私企高管人员为了证明自己“不需要”甚至“不屑于”因一起二十万的利益而违法犯罪,高调宣称自己年薪收入就高达数百万,还有其他收入一年超过千万。而另一位体制内官员,则是强调从事金融业务的妻子如何高收入、自己家族如何“不缺钱”怎么可能会去受贿呢?!——这些基本属于NO ZUO NO DIE的“作死”节奏了!您这么牛逼,让往往清廉(至少自觉清廉)的人家“情何以堪”?!而律师的悲催往往还在于收取了貌似高昂的律师费,无端引发攻击甚至迫害,甚至累及当事人——李庄那一百五十万的律师费不就是明证么?类似事件笔者同样恶心地经历过数次,有的机关甚至不惜当委托人也作为犯罪嫌疑也抓进去逼着人家解除委托而换上自己“放心”的律师。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律师帮助客户一起理清事实、端正心态,既把问题如实地讲清楚,又尽可能避免引发其他矛盾。

一是没有必要地无端地牵扯出甚至连累到其他的人和事情。

惩治腐败与打击犯罪过程中,很重要的一个办法也就是通过当事人检举、揭发、交待出其他的人和事,这也是非常必要的。无论是所谓的“加罪不加刑”还是检举立功减轻自身罪责——如在承诺不加重处罚的情况下令行贿者交待出更多受贿者,或令受贿者交待出更多行贿人,都是完全应该的。笔者在此完全没有否定或对抗此类措施之意,而是说如何避免出现前述两类“辞不达意”的错误,避免牵连无辜,浪费司法资源。

当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便是“以审判为中心”。庭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无论对于侦查、调查机关,还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但庭审的基础与前提,则是证据及其获取过程。这里是中国,辛普森、周立波之类因为警察调查取证的程序瑕疵而推翻案件的“神话”恐怕不可能出现。但程序正义,则是在侦查和调查过程中都应该受到足够重视与应当遵循的一项基础性的理念与原则。当事人要做好“心理建设”以做到“依法自保”,这既是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任,也是为党和社会保护好人才。侦查、调查人员也同样要做好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的“心理建设”,“嫉恶如仇”的朴素正义感和权力的强大如果没有法治理念与程序正义的约束,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况且,今日“堂上客”焉知不会成为明日“阶下囚”呢?被刑讯、被冤枉的前公安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似乎也并不罕见。